【案情介绍】
2022年12月,消费者向区市监局反映,其从美团平台一家网店购买了盒装咖啡,商家在产品网络页面描述“0糖”,但其收到货后发现该咖啡并非无糖,商家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,便向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投诉,要求赔偿。
【处理情况】
区市监局接投诉后,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了解相关情况,随后迅速联系涉诉店铺,询问了店铺负责人,提取了交易记录,产品实物和产品网络交易快照等信息,并仔细查看了涉诉咖啡,发现该咖啡系普通预包装食品,产品配料表显示确实未添加蔗糖,但营业标签显示产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每100g已超过0.5g。根据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》,声称无糖或不含糖,碳水化合物的固体每100g含量需≤0.5g,液体每100ml含量需要≤0.5ml。
店铺在网页中的描述无糖实际是指无蔗糖,其与预包装食品的无糖不是同一个概念。店铺的描述不准确,具有误导性。执法人员随后向店铺进行了合规性指导,店铺方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确认无异,遂主动与投诉人进行协商,双方协商一致。
【案例评析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,商家在披露商品信息或者宣传时一定要实事求是,任何误导行为都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,甚至构成消费欺诈。上述案例中关于“无糖”的描述,实际上是一种概念的混淆。区市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,日常生活中常说的 “糖”,一般指的是白砂糖、红糖、冰糖等糖类。然而科学概念的“糖”是指碳水化合物——糖、寡糖、多糖的总称, 日常生活中的“糖”是狭义的概念(蔗糖就是碳水化合物中的双糖),科学概念的“糖”是广义的概念(碳水化合物)。
案例二:莫贪便宜,你买到的有可能是假酒
【案情介绍】
姜某多年前和爱人一起从农村来滨江创业,开了一家卖烟酒的店。一日,一名陌生男子来到店中,男子告知姜某,自己有一批假的“贵州茅台”“五粮液”等白酒,让姜某卖卖看赚点钱。姜某一开始有些犹豫,但一想到进货价确实便宜,利润非常诱人,于是便答应下来。因他卖的假酒价格比市场价便宜一半,一些贪图便宜的消费者接连上当。姜某也从中尝到了甜头。好景不长,没过多久,就有消费者向区市监局投诉姜某卖假酒。
【处理情况】
区市监局接反映后,没有立即惊动姜某,首先向反映的消费者了解相关情况,走访周边群众,实地进行蹲点观察。在掌握具体线索后,联合属地相关部门展开突击联合检查,一举查获了姜某店中的一批白酒。2022年4月,姜某的小店被区市监局罚款约40万元。
【案例评析】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(四)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。本案中,姜某的行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,他为一己私利,触犯了法律,虽然事后悔恨莫及,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,损害了知名品牌白酒的品牌信誉,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区市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莫爱面子、贪便宜,如遇到高档品牌酒贩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,要留个心,这可能是“陷阱”,你可能买到了假货。
案例三:一经售出,概不退货?
【案情介绍】
2023年2月,李女士向区市监局反映,自己于2月11日通过银泰线上购物客户端——喵街APP购买了某专卖店耳环一副,收到商品后发现耳环配件存在氧化发黑情况,于是按照退货流程随即寄回商家处理。但商家收到退货商品后,表示专柜内有标注“一经售出,概不退货”字样,只能换货,概不退款。李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。
【处理情况】
区市监局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举报后,立刻前往商家核查,联系投诉人了解相关信息,核查对应细节。在了解详细案情后,区市监局工作人员认为李女士通过银泰线上购物客户端——喵街APP购买商品,属于线上购物的范畴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该耳环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范畴。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,双方达成一致,李女士收到退款。
【案例评析】
伴随着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,线上购物成为广大消费者重要的购物途径。但是否所有线上购买的商品都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,答案是否定的!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,但以下商品例外:(一)消费者定作的商品;(二)鲜活易腐的商品;(三)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(四)交付的报纸、期刊等。除前款所列商品外、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营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,不适用无理由退货。